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保障师生员工安全,维护校园教学、科研、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义乌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校园内所有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包括汽车、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等)的管理。
第三条 校园车辆管理工作依法接受公安、交通等部门的检查、指导、监督。校内各内设机构、师生员工、社会人员应服从校园车辆安全管理职能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范围
第四条 安全保卫部是学校车辆管理的主管部门,总体负责校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做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具体的校内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教育和处罚。
第五条 学校各内设机构应加强师生员工(含编外、外包、校企合作等员工)道路交通安全意识的宣传教育,有义务做好本单位访客进校时交通安全的提醒和教育,协助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校内车辆管理涵盖车辆进出校门,在校园内的通行、停放等交通行为的管理。
第三章 交通设施与校园道路管理
第七条 校园道路应当设置交通标志、标线,除安全保卫部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损毁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
第八条 未经安全保卫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校园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确需占用校园道路的,相关单位须提前三个工作日到安全保卫部审批备案。
第九条 未经学校安全保卫部许可,不得擅自挖掘校园道路。
因校园道路施工等原因影响交通的,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夜间还应悬挂醒目的警示灯;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校园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并经安全保卫部查验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负责校园道路施工的学校主管部门应及时督促、检查施工作业单位履行上述义务。
第四章 机动车辆管理
第十条 校园场地仅限于学校公务车、教职工车辆停放及经学校同意进校的外来办事人员车辆的临时停放。教职工车辆,应在安全保卫部进行车辆信息审批登记,否则不许进入校园。执行公务的特种车辆(警车、消防车、救护车等)、来访或进校办事车辆,经确认后准予通行。
第十一条 进入学校的机动车辆须限速行驶,出入校门限速为5km/h,校内道路限速为15km/h,特种车辆(警车、消防车、救护车等)除外。
第十二条 无牌、无证车辆或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可的改装车辆、大功率燃油车、燃气助动车等非法车辆禁止进入校园。学校道路禁止无证驾车、酒后驾车、飙车等行为。
第十三条 在学校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驾驶员应自觉遵守学校道路安全管理规定,按照各类交通标志、标线驾驶车辆。严禁在学校内鸣喇叭。驾驶车辆通过十字交叉路口、弯道、减速带等时须减速慢行,主动避让非机动车和行人,夜间行车须开启夜行灯。
机动车校园内行驶禁止以下情形:
(一)违规超车、逆向行驶、鸣喇叭。
(二)练习驾驶机动车辆。
(三)拼装、加装、改装的机动车辆在校内行驶。
(四)摩托车、燃油助动车、超标电动自行车和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动力装置车辆在校园内行驶。
第十四条 机动车校园内停放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泊位或指定位置有序停放,学校大门、交叉路口、校园道路转弯处、消防通道、人行道、网格线上和其他妨碍交通的地方严禁停车。
(二)发生故障无法行驶时,应及时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同时开启示廓灯。
(三)道路临时停车,须在不影响道路安全通行的情况下靠右侧停放,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物品装卸完后立即驶离。
第十五条 各单位举办大型活动,有较多机动车进入校园或需要限制校园道路通行的,须提前三天到安全保卫部审批。活动期间,现场相关人员须服从学校保卫人员的指挥,将机动车停入指定区域。
第五章 非机动车与行人管理
第十六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应了解车辆性能、质量,确保非机动车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要求。
第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电动自行车须凭校园通行证进出校园。
(二)进出校门应下车推行,或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减速慢行。
(三)按交通标志指示行驶,禁止逆向行驶。
(四)经过地下通道时须下车推行。
(五)禁止双手离把,攀扶其他车辆或者手中持物驾车。
(六)禁止牵引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
(七)禁止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曲折竞驶等危险行为。
(八)骑行时不得使用移动电话,不戴耳机,不撑雨伞。
(九)电动自行车、残疾人专用车等应慢速行驶。
(十)禁止骑车带人。
第十八条 非机动车须有序锁放在自行车棚(库)和停车线内。教学楼、办公楼、学生公寓等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楼道或门口,及其它妨碍交通的地方,不得停放非机动车。
第十九条 行人应走人行道,横穿马路应走人行横道,没有人行道应靠道路右侧行走并注意避让车辆。不得在校园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器具;不得进行球类活动或玩耍等有碍交通安全的活动。
第六章 车辆违章处理
第二十条 机动车(包括摩托车)校园违章行为:
(一)校园内车速超过15码;
(二)车辆不按规定停放(未停在线内或未按箭头方向停放);
(三)恶意鸣笛、强行闯杆、恶意堵门、骑摩托车不戴头盔、拒不配合交通管理等违反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校园违章行为:
(一)校园内车速超过15码;
(二)违规停放、违规充电;
(三)不佩戴头盔、载人等违反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对违规行为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一)批评劝诫;
(二)开具违章行为告知单(违停两次进行扣分);
(三)限制通行授权(违规三次,取消入校授权一周,一个周后自动恢复入校授权,第二次出现取消入校授权,恢复时间为一个月,第三次出现取消入校授权,恢复时间为一年);
(四)将违规车辆情况每周通报至所在单位,所有违规行为将纳入违章人(校外车辆按照“谁预约谁负责”)所属单位的平安校园年度考核。
第二十三条 违章车主如对处罚存在疑议,可到安全保卫部申诉复议。
第二十四条 驾驶车辆在校园内,存在下列影响学校正常秩序或危及人身安全情形的,学校将永久性取消驾驶人(及车辆所有人)的车辆进校资格。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作进一步处理:
(一)酒后驾驶车辆或无证驾驶车辆的;
(二)未经审批驾驶校园禁行车辆的;
(三)驾驶车辆车速超过60公里/小时的;
(四)在校内追逐竞驶或驾驶改装车辆(包括噪音大的车辆)扰乱学校正常秩序的;
(五)驾驶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驾驶、停放车辆不服从学校正常管理,情形恶劣的;
(七)存在其它国家法律法规认定为危险驾驶行为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行政执法车、市政服务车等特殊车辆不受本办法限制。
第二十六条 学校在全校性大型活动(含社会考试、承办各级各类会议等)、突发状况和地震、台风等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情况下,有对校园道路和校园内车辆进行临时管制的权力。全校性大型活动和有重要来宾出席的活动,由安全保卫部统一协调管理。经批准在校内进行的会议(活动),其校内主办(或承办)单位应提前向安全保卫部申报,并安排专人协助指挥有关车辆在指定位置有序停放。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安全保卫部负责解释。《义乌工商职业技术学院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义工商院办〔2017〕5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