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校门管理,维护校门治安秩序,保障校园安全,确保校园良好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门卫执勤
第一条 门卫执勤人员要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有较强的政治责任感和工作责任心。严格执行《门卫管理规定》,认真履行门卫职责。
第二条 门卫执勤人员要举止端庄、着装整齐、指挥规范、礼貌待人,文明值勤,坚守岗位,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
第三条 门卫执勤人员工作时间严禁喝酒、吸烟、聊天、嬉笑打闹或搞娱乐活动,严禁无关人员在执勤区域内逗留。
第四条 门卫执勤人员要严格执行外来人员会客登记,机动车辆换证、携物出门验证及夜间机动车辆出校门检查等制度。
第五条 门卫执勤人员要搞好门口区域的环境卫生。门岗附近严禁停放机动车辆,不准摆摊设点。
第二章 人员出入管理
第六条 本校师生员工、家属和其他在校内学习、工作、居住的人员,进入学校应通过进出入闸机刷脸入校或主动出示有效证件配合门卫查验。外来人员来访需提前预约登记,经被访单位确认后,持有效身份证件在门卫处办理登记手续方可入校。重要来访人员由接待部门提前向安保部报备,安排专人引导。所有人员应自觉遵守校园秩序,服从门卫管理,不得冒用他人证件或使用伪造证件。。
第七条 凡是在校园内从事服务、建筑施工等临时工作人员,一律凭安保部办理的《临时出入证》出入校门。
第八条 校外人员会客应在门卫填写会客证,由会见人签字,离校时交回门卫。
第九条 严禁小商小贩、推销人员及社会闲杂人员进入校园。
第十条 新闻记者来校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接待部门要事先报告安保部并由安保部通知门卫后方可进校,并事先征得宣传部门的同意。
第十一条 骑自行车出入校门一律在下车线外下车,步行通行。
第三章 车辆出入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内部车辆及与学校有经营性业务往来和机动车辆,凭安保部办理的《车辆通行证》进出各校区。
第十三条 校外车辆进校时,在停车线外接受检查,然后凭司机的有效证件换取《临时通行证》方可通行。
第十四条 夜间锁门期间,进出的所有车辆必须登记,并接受必要的检查。
第十五条 严禁出租车、机动三轮车进入校区,特殊情况须进入校区的要经门卫执勤人员同意并检查后方可驶入。
第四章 携带物品出入校门管理
第十六条 携物资出校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相关中层单位签发并加盖公章的出门证。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携带施工设备出入校门须有校内施工单位证明,携带施工材料出校须有校内施工单位签发的出门证。
第十八条 外校人员进校登记时须注明携带的贵重物品,离校时经门卫核查无误后出校。
第十九条 执勤人员发现证物不符等可疑情况,有权将所带物品扣留,弄清情况后方可放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校园安全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